文物安全周周谈 ⑭丨甘肃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五)

来源:转自甘肃省文物局公众号 | 作者: | 日期:2023-06-29 10:50:59 | 阅读: 2656

编者按:为加强全省文物安全管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推进文物安全工作提质增效,根据平时检查遇到的问题,甘肃省文物局整理了文物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相关规定,在局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每周进行推送。


甘肃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五)

第四章 文物安全措施(二)

第十八条  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重要区域、重点部位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并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实体防护设施的检查、维修加固等工作。
第十九条  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安全风险等级、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建设安全技术防护系统,并按照有关标准接入全省文物安全与执法监管综合平台。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达不到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不得对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法实施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工程相关消防行政许可,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根据辖区火灾形势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当健全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设置专门机构或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点),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加强培训,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工商、海关、文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以下专项行动:
(一)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筑壁画和构件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追缴涉案文物;
(二)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
(三)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未批开工、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违法行为;
(四)严厉查处其他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级文物、旅游、宗教等相关部门,应积极督促文物景点、博物馆纪念馆等开放单位,根据客流量和文物保护的需要,向主管部门核定游客最大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对石窟寺等脆弱易损文物资源,应当通过预约参观、错峰参观等方式科学调节游客人数;根据实际情况对栈道、护栏、防石网等服务和安全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游客人流量大的文物景点、博物馆纪念馆等开放单位,应加强反恐防暴、大型活动安全等工作,认真完善反恐救援应急预案,积极与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沟通配合,组织开展反恐实战演习演练。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古村落民居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甘肃省文物局安全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