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文物局:为弘扬传统民族文化,保护镇(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促进优秀传统建筑艺术的传承和延续,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第八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申报第八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为已经省级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1.历史文化名镇现存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历史文化名村现存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小于2500平方米。2.传统格局基本完整,且构成镇(村)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街巷、环境要素是历史遗存原物,保存文物丰富或历史建筑集中成片。1.对推动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起过重要作用,具有全国或地区范围的影响;或系当地水陆交通中心,且为闻名遐迩的客流、货流、物流集散地。2.能够体现镇(村)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特定历史时期的建设成就。4.镇(村)选址、空间格局、肌理风貌、建筑技艺、农耕景观等体现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时代风格或延续特定的农耕生产方式。5.保留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传统生活延续性,承载历史记忆和情感。2.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并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4.建立对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意见反馈的公众参与机制。近3年未发生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破坏保护对象等致使镇(村)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未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文物违法事件。(一)县级申请。按照“严谨、客观、规范”的原则,由申报地所在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准确、真实,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二)省级初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于2023年9月28日前,将符合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要求的推荐名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三)专家评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组建专家组,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评议,结合实地抽查,从中遴选出符合条件的镇(村),提出专家评议意见。(四)确定名单。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对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定,确定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议名单。经向社会公示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正式公布。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于2023年9月28日前,在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信息平台录入并上传本地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电子版申报材料(不需另行报送纸质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报告。概述拟推荐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民族构成、文化传统、水陆交通、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并着重说明其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沿革、原状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价值特色以及现存建筑的实际建造年代等情况。(二)经省级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四)相关申报表格。包括《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自评表》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见附件1、2、3)。(五)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相关制度文件。包括对名镇名村原貌保存、修缮利用、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六)相关图片及电子幻灯片资料。能反映名镇名村传统建筑群风貌的,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自评表》有对应关系的照片(标注照片名称)、电子幻灯片等。电子幻灯片包括以下内容:请各地组织做好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工作,同时对尚未深入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普查认定的县(市、区、旗),要注重发挥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社会团体及专家学者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调查工作,确保申报的镇(村)具有保护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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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