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转自国家文物局公众号 | 作者: | 日期:2024-07-07 09:36:13 | 阅读: 1382

国家民委 国家文物局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入领会文物普查重大意义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文物作为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实物见证,是民族文化的重要承载者与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物证者,记录着中华民族在不同时期的社会制度以及生产生活的历史轨迹。做好民委系统文物资源普查,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着特殊的意义。各地民族工作部门、文物行政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按照普查总体方案,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积极推进文物普查工作。

二、强化协调沟通,合力开展文物普查

各地民族工作部门、文物行政部门要建立日常联系协商机制,加强沟通,合力推进文物普查工作。各地民族工作部门要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领域的重要问题,积极将本系统管理使用的文物资源线索、反映民族工作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线索提供给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配合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按照普查总体方案和标准规范,对已认定、登记的文物进行全面复查;对民族工作部门提供的线索逐一开展实地调查,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及时认定为文物,并依法登记和公布;价值较高的不可移动文物,报请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三、深化成果应用,不断加强文物系统性保护

各地民族工作部门对本系统、本领域管理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要加大保护管理力度,依法落实管护责任,完善保护预案,加强日常巡查巡护;对存在险情、安全隐患或长期闲置的不可移动文物,要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并在其指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制定保护方案,排除险情隐患,确保文物安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对民族地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缮、安全防范、防灾减灾等工作加强技术指导与支持。

四、加强价值阐释,大力提升文物合理利用水平

进一步深化文物价值认识与研究阐释,各地民族工作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对涉及民族地区、民族工作的文物价值判断、价值阐释提供支持。在承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中,边境地区“四个共同”长廊建设中,注重文物资源发掘利用。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文物使用功能。由民委系统管理使用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局部或定时开放,已对公众开放的要进一步挖掘潜力、提升服务,使文物在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充分发挥作用。

五、丰富宣传形式,切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各地民族工作部门、文物行政部门要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要求,全过程、多形式、多维度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报道,生动反映文物普查过程和成果,宣传阐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动员全社会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为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文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坚强思想舆论支撑。各地民族工作部门可以文物普查为基础,创新形式载体,有针对性地举办专题展览,开展统一多民族国家宣传教育,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学习教育,宣传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的伟大成就。结合重要传统民族节日、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等,设计符合不同年龄、不同群体认知特点的多样化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推出一批特色鲜明的公共文化和教育活动。

特此通知。

国家民委 国家文物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