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安全周周谈 100丨国家文物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二)

来源:转自甘肃省文物局公众号 | 作者: | 日期:2025-07-08 10:02:06 | 阅读: 1865

国家文物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二)

二、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四)科学评估火灾风险。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坚持源头治理,根据本单位保护、管理、利用现状和周边环境状况,全面查找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诱因和风险源,分析评估风险种类和程度,列出火灾风险隐患清单。建立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实施风险等级管理,分类逐项提出风险控制要求,有针对性地采取火灾风险防范措施。

(五)加强制度建设。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检查巡查、日常值班值守、用火用电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检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火灾隐患整改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制度实施保障机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方式,将制度落实到各岗位和消防安全管理各环节,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

(六)严格生产生活用火。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纪念馆室内、廊道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标志。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并根据文物消防安全需要明确禁止吸烟区域。文物建筑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动用明火的,必须加强火源管理,指定安全地点,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做到人离火灭。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燃灯、烧纸、焚香。

(七)严格安全用电。文物、博物馆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全面评估本单位用电安全风险,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电气安全检测维护。严格落实用电管理制度,规范敷设电气线路,改造更换老旧电气线路。严查严控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使用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文物建筑上不得直接安装灯具搞亮化工程,在文物建筑外安装灯具的要保持安全距离。

(八)严格易燃可燃物品管理。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生产、生活和经营使用的文物建筑,确需使用燃气或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标志。

(九)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工地管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要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制度,配备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设备,施工进场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条件要符合消防要求。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要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施工现场易燃可燃物品要安全存放,现场废料、垃圾等可燃物品要及时清理。员工集体宿舍与施工作业区要分开设置,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性建筑要符合防火要求。

(十)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要按规定提前将活动方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现场安排专(兼)职消防人员等应急力量,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活动期间要对重要场所和部位进行巡逻看护。

(甘肃省文物局安全督查处)